2017年1号公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8-02-12
来源:《包头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专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自201751日起实施,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对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扣缴申报时存在操作复杂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扣缴义务人进行外网申报时,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缴纳的税款,在申报系统中无法填列并扣减,导致不能实现外网申报。目前只能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现场申报,由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当月只能申报一次,因此扣缴义务人需将本企业当月发生的工资薪金等扣缴项目与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扣缴项目,同时进行申报,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特别是对于职工人数众多的大型企业,还存在由于申报数据质量问题导致企业不能一次性成功申报等问题,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精神。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外网申报系统,实现国地税数据共享,从而达到已缴税款的扣减,进一步提升地税机关的征管服务水平。(侯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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